出国、出境公民在国外、境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
1、国外、境外的出生证明原件和翻译件(出生证必须经当地使馆认证);
2、婴儿父母户口在国内的,提供婴儿父母《居民户口簿》和《居民身份证》。婴儿父母均不在国内的,提供监护人的《居民户口簿》和《居民身份证》;
3、婴儿父亲或母亲的护照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》。
4、婴儿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。
一、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,材料齐全的,予以当场办理。
二、出国、出境公民所生子女,其父或母户口在国内的,在其父或母处落户,其父母均定居国外的,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;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均不在的,可以在其他抚养人处落户,其父母回国后将户口迁至父母处。
金阳分局
地址:贵阳市金阳新区金阳北路
办公电话:0851-7989716
当场受理;
注:凡依据规定,需派出所调查、审核并需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,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和上报工作;县级公安机关自接到派出所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补批准的决定,并将审批结果返回至公安派出所。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,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。